2012年05月09日 12:06 | 來源:車訊網 | 作者:李曉紅 | 我要評論() |
【車訊網 報道】日前財政部會同監察部、審計署和國資委聯合發布《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列出嚴禁超標準購買公務車、嚴禁用公款為親屬和子女支付各種費用等12條規范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禁令。
四部門12條禁令 明確禁止超標購買公務車輛
相對于以往規范國企領導人廉潔從業的一些原則性規定,此次四部門用非常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四部門表示,暫行辦法的發布,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職務消費行為和奢侈消費風氣。
此次四部門列出的12種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禁止行為包括:
——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虧損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
——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
——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違反規定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于職務消費支出。
——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
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難界定
昨日,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系主任曾康華表示,此前,關于國企負責人的消費監管,也有過規定,比如中紀委曾禁止公款買煙,國資委發過指導意見,對公車私用、收受禮品、公款旅游等重點監管。但緣何文件再三下發,問題卻無法解決呢?
曾康華表示,其中一個原因是職務消費不好界定。在國企負責人進行職務消費時,有時候是集團或群體消費,不好劃分;同時不少單位也會主動把領導的職務消費轉嫁到單位身上。
據了解,對于國企高層領導而言,在進行職務消費時基本由下級代辦,消費的理由和項目品種繁多,因此公私之間難以劃分具體數額,更談不上認定。對于此次文件規定的12種需要禁止的行為,曾康華表示已比較詳細,也說明這些領域是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熱點。
從法律層面強化對違紀行為的約束
北京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劉澄表示,“12條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對國企領導的職務消費監管進行了細化,為落實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開了一個好頭,具有積極意義。
劉澄還認為,要想堵住職務消費的“黑洞”,關鍵要把各項監管政策落實到位,并針對國企的新變化、新問題不斷完善監管制度,通過“制度防腐”樹國企清廉之風。此外,國家還應從法律層面強化對職務消費違紀行為的約束。如果將超出一定額度的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列為職務犯罪,甚至列為貪污,可能更具震懾力。